在台灣法學第151期劉昭辰教授所著「銀行定型化契約類推適用消費者保
護法」一文中提到:「最高法院認為保證契約是一『單務、無償契約』,
似有誤解,而將契約的『單務、雙務』和『有償、無償』性質相混,但:
單務契約未必是無償,而雙務契約也未必是有償。舉例言之,A答應給B
三萬元,(停止)條件是B不能再彈鋼琴,本例即是有償的單務契約。而
附負擔的贈與即是雙方當事人都負給付義務的無償契約。」(頁198)


此項見解,劉教授係引用Palandt/Heinrichs的註釋書(Kommentar),須
進一步確認其實質內容。

劉教授在本文中並未就
契約的「單務、雙務」和「有償、無償」性質加以
定義,不過察其內容,與我們過去所理解的有些出入。

一般對於
「單務、雙務」的定義,重點置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關係,與同時
履行抗辯權及危險負擔等問題息息相關。至於
「有償、無償」的意涵,則在
於當事人因該契約是否獲得報償。

例如孫森焱教授謂:「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之區別係以契約效果所生債務的
負擔為準,乃著眼於契約當事人於契約成立時是否負擔對價關係之債務;有
償契約與無償契約則溯自契約之成立起至契約效果所生債權內容之實現為止
,所經歷的過程中,著眼於雙方當事人事否因互為給付而取得對價的利益。
是有償契約在觀念上較諸雙務契約具有廣泛的範疇。」

雙務契約恆為有償契約,但有償契約則未必為雙務契約。最著名的例子是「
約定利息之消費借貸」,其為有償契約,但為單務契約。蓋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僅借用人負有給付利息之義務,貸與人雖應交付標的物於他方,然而此之交
付乃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要件」,並非負擔債務,
故為單務契約。此種特殊
情況,其實導因於要物契約的特性。否則,倘消費借貸契約為諾成契約,則其
即為雙務、有償契約。

劉教授將附負擔之贈與定性為「雙務、無償」之契約,亦有問題。蓋「雙務」
係指雙方之給付(Leistung)與對待給付(Gegenleistung)間具有對待給付關
係(Gegenseitigsverhältnis; Synallagma),德國民法(第320至327條)對於
「雙務契約」即以"gegenseitiger Vertrag"稱之(至於有償契約是"entgeltlicher
Vertrag")。在附負擔之贈與,贈與人之贈與與受贈人之負擔間並不存在對待給
付關係。

傳統的債法教科書,如鄭玉波、孫森焱、劉春堂等,對於
「單務、雙務」和「有
償、無償」均有定義及比較。王澤鑑教授的「債法原理」則只有談論到「有償、
無償」。

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
「單務、雙務」及「有償、無償」的對應才會發生不一
致。但是
「單務、雙務」與「有償、無償」的區分,在民法典中都是存在的(例
如雙務契約規定在第264條以下,另外第347條規定買賣契約之規定,於其他有償
契約原則上均有適用),因此應該在概念上嚴格加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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